代表公司上诉法定衍生行动 (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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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权通常属于该董事会。董事会对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的决策过程通常是简单直爽的。然而,当被指控的是公司董事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简而言之 — 这些董事怎么会批准董事会决议 (Board Resolution)让公司起诉自己呢?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这些不法行为者提起衍生诉讼(Derivation Action)。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CA 2016” ),股东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篇文摘将根据作者在 Eow Fun Siew & Anor v Mutual Life [2017] 5 MLRH 270 一案中辩护其许可申请 (Leave Application) 所收集的经验,讨论一些关键点。

初步行动

可以提出此类申请和必要的 30 天通知

CA 2016 规定公司的成员、前成员或董事可以申请许可,以公司的名义发起、干预或辩护诉讼。

但是,在提交许可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董事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向法院申请许可。这将允许董事决定是否开始行动。该程序符合已废除的普通法衍生诉讼 (Common Law Derivative Action) 的先决条件。

法律门槛

法院必须信纳 CA 2016 里的两项要求已得到严格执行,才会给予许可。

    (i) 申请人真诚地行事 (Good Faith) —
法院将考虑申请人提起衍生诉讼的意图。申请人是否真诚、纯粹地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或者只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附带目的。如果被发现是后者,则达不到这个要求。

    (ii) 从表面上看,授予许可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批准采取行动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公司是否会从拟议的行动中获得大量金钱或金钱价值。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满足第一个要求,如果考虑到公司不会从拟议的行动中获得商业利益,法院仍然可以拒绝该申请。援引新加坡法院判决书中的一段话:“100 美元的索赔可能是有道理的,但对其提起诉讼可能并非权宜之计”。

许可申请被通过的例子

马来西亚法院所批准进行衍生程序的情况有以下几个:-

  • 董事多年来未能获得正确的经审计账目 (Audited Accounts);
  • 多数董事挪用资金 (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 董事未能代表公司妥善追收第三方欠公司的款项。

总结

CA 2016 第 347(3) 条取消了普通法衍生诉讼,也为未来诉讼提供了确定性,就衍生诉讼的先决条件而言。法院对 CA 2016 的两项要求进行彻底审查也预示着它可以充当过滤器,避免一些心怀不满的股东提出无理取闹的索赔。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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