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权通常属于该董事会。董事会对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的决策过程通常是简单直爽的。然而,当被指控的是公司董事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简而言之 — 这些董事怎么会批准董事会决议 (Board Resolution)让公司起诉自己呢?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这些不法行为者提起衍生诉讼(Derivation Action)。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CA 2016” ),股东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篇文摘将根据作者在 Eow Fun Siew & Anor v Mutual Life [2017] 5 MLRH 270 一案中辩护其许可申请 (Leave Application) 所收集的经验,讨论一些关键点。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这些不法行为者提起衍生诉讼(Derivation Action)。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CA 2016” ),股东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篇文摘将根据作者在 Eow Fun Siew & Anor v Mutual Life [2017] 5 MLRH 270 一案中辩护其许可申请 (Leave Application) 所收集的经验,讨论一些关键点。
初步行动
谁可以提出此类申请和必要的 30 天通知?
CA 2016 规定公司的成员、前成员或董事可以申请许可,以公司的名义发起、干预或辩护诉讼。
但是,在提交许可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董事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向法院申请许可。这将允许董事决定是否开始行动。该程序符合已废除的普通法衍生诉讼 (Common Law Derivative Action) 的先决条件。
CA 2016 规定公司的成员、前成员或董事可以申请许可,以公司的名义发起、干预或辩护诉讼。
但是,在提交许可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董事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向法院申请许可。这将允许董事决定是否开始行动。该程序符合已废除的普通法衍生诉讼 (Common Law Derivative Action) 的先决条件。
法律门槛
法院必须信纳 CA 2016 里的两项要求已得到严格执行,才会给予许可。
- (i) 申请人真诚地行事 (Good Faith) —
- (ii) 从表面上看,授予许可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许可申请被通过的例子
马来西亚法院所批准进行衍生程序的情况有以下几个:-
- 董事多年来未能获得正确的经审计账目 (Audited Accounts);
- 多数董事挪用资金 (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 董事未能代表公司妥善追收第三方欠公司的款项。
总结
CA 2016 第 347(3) 条取消了普通法衍生诉讼,也为未来诉讼提供了确定性,就衍生诉讼的先决条件而言。法院对 CA 2016 的两项要求进行彻底审查也预示着它可以充当过滤器,避免一些心怀不满的股东提出无理取闹的索赔。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