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雇员“偷”和招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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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雇员“偷客户”的事件涉及雇主和雇员,但取决于不同的原因。雇主会担心损失潜在客户,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业务或生意。相反,前雇员关心的是这是否非法,如果非法,原因是什么。此文章将通过近期马来西亚判例法,概述“偷客户”及招揽客户的情况,并且说明法院对这类问题的看法。

          1950年《合同法》第28条禁止任何限制个人从事任何合法职业、行业或业务的协议。此法案推广了贸易流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从以前的雇主或公司“偷”和招揽客户。前雇员是可以被禁止从其前雇主处“偷“或招揽客户的,其中包括对前雇员施加限制,和禁止其披露或使用在就业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在当今的劳动力市场中,员工从一家公司切换到另一家公司就业是很常见的现象。此外,在某些行业中,其比率相对来说会更高。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非邀约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非邀约协议也可以作为非邀约条款,被纳入雇佣合同。这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一种形式,对其交易至关重要,并确保现有客户的忠诚。

          即使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非邀约协议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公司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他们可能会因为前员工通过“偷“和招揽获得客户的行为而失去现有客户。一般来说,就业于竞争公司的前雇员,或在同一行业建立自己的公司、并成为竞争对手的前雇员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倘若雇佣合同中存在非邀约协议或条款,则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公司可以对违反非邀约协议的前员工提起法律诉讼。在马来西亚,雇主已经提出了这种性质的法律诉讼。

Ace Capital Growth Sdn Bhd v Kua Kee Koon&Ors (2021) 发生了以上叙述的情况,该案件的细目如下:

  • 原告公司对一名前雇员和董事提起诉讼,指控其试图招揽客户。
  • 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相关雇佣函,其中包含一节专门针对“贸易限制条款”,该节规定“雇员不得招揽Ace Global Metal Sdn Bhd和Ace Capital Growth Sdn Sdd的任何客户的业务,或维护其任何个人记录。”
  • 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中明确禁止“不招揽”,则即使在雇佣关系终止并判决原告胜诉后,“不招揽”的这项条约仍然有效。

马来西亚法院承认非招标协议的另一个例子是 Agensi Pekerjaan Talent2 International Sdn Bhd v Kenneth Yong Fu Loong&Anor在这种情况下,非招标条款如下:

“在您受雇于Talent2的最后12个月内,你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诱导、招徕或劝说或试图接触、或劝说任何曾经或现在是Talent2的客户本人或其公司,为该人或公司承担或执行工作或服务,或停止与Talent2的业务往来,或减少该人或个你公司通常会使用Talent2的次数,从而导致业务量下滑。”

与 Ace Capiital Growth 案例不同的是,在 Talent2 案中,法院承认该条款为非招标条款。审议的问题是是否允许申请禁令。法院意识到非邀约条款的重要性,便批准了禁令申请。

          综上所述,非招标可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项条款。公司通常会明确禁止员工在整个雇佣合同期间招揽其客户,即使合同终止后这个条款依然生效。可以对违反非邀约条款或协议的前雇员提起法律诉讼,马来西亚法院将根据每个案件的重大事实作出裁决。从上述最近的判例法可以看出,法院将强制执行非招标条款。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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