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股东的文件发现 — 诉讼前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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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您可能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非理想的境地,即受制于多数人的独裁和专横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您可以依据所遭受的损害赔偿类型选择提出压迫索赔或者代表您的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以寻求追索权。

起诉的困难

尽管如此,有意提起的诉讼可能会被扼杀。这是因为在多数时候,受侵害的股东并没有足够的文件以起诉其多数人 — 他们往往不插手多数人管理的公司事务并对其一无所知。举一个真实的例子,一名股东被一家著名餐饮公司秘密解除董事职务。他的签字亦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排除于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之外,但其多数人却能随心所欲地耗尽公司的资金。 因此,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他无法获得其银行对账单以协助他制定对不法分子的起诉理由.

针对第三方的行动前发现机制(O24A):

2012年《法院规则》下的 “诉前发现” ( ‘PAD’ ) 机制为规避这一难题提供了一项法律解决方案。PAD是一种法律机制,它允许任何一方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从第三方寻求文件。 应用于此场景,受害股东可以使用其PAD机制从公司的银行寻求银行对账单。通过取得银行对账单,股东可以:(1)决定其是否有正当的诉讼理由;(2)在法庭上恰当地陈述他的主张;以及(3)确定可能的第三方被告。

PAD 的法定因素

为获得成功,受害股东必须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 陈述有关预期行动的重要事实;
• 说明第三方银行是否会作为一方参与预期行动;
• 证明所要求的文件与预期行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问题有关;
• 说明被要求获得命令的人极大可能拥有这些文件。

如果上述所有要素都能够满足,PAD就能被应用。但是,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在没有这些文件的情况下适当地提起主要诉讼,法院将考虑驳回该申请。

这是 Yap Sin Moy v Pembinaan YSL Sdn Bhd v Ors [2018] MLJU 953 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例。在该判决中,高等法院法官驳回该申请的理由是申请人即使在没有获得公司文件的情况下也能够恰当地陈述其诉因。

结论与总结

总而言之,PAD机制为受害股东提供了一个级有吸引力的法律途径,让他们在提起诉讼之前发现原本获不到的公司文件。在某些情况下,它允许一个愤愤不平的股东揭穿对多数人所谓的不法行为的怀疑。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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