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正和公平的理由”下清盘 — 一个对功能失调的公司实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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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大多数公司的起源通常建立在创始人之间相互信任和信心 (Relationship of Trust and Confidence) 的强大基础之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家庭成员一起成立家族企业。

这种相互信任和信心的关系是这样一家公司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然而,虽然这种关系是建立家族企业的动力,它的破裂也能够导致该企业垮台。

这种关系的破裂可能原由于决策陷入僵局或大股东的专横行事 — 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以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在寻求“退出”时通常会面临障碍。

公司清盘为实际的法律追索权

根据 2016 年公司法(Contracts Act 2016, “CA 2016”)第 346 条提出的压迫索赔 (Oppression Claim) 通常是解决小股东面临这一难题的教科书式解决方案。然而,这种法律补救措施却涉及高度的争议,其程序也旷日持久。

更务实的方法是将公司清盘 (Wind-Up) 并促使清算人 (Liquidator) 将公司资产分配回股东。选择让公司清盘的原因很简单 — 当创建家族企业的真正原因已毁灭时,就没有持续公司业务的理由了。

CA 2016 的第 465(1)(h) 条规提供一方能以 “公正和公平” 的理由 (“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 对公司进行清盘的法律途径。但是,当面临上述场景时,各方往往会忽视这一途径。

相互信任和信心关系的破裂是一公正和公平的理由

CA 2016 下 “公正和公平” 理由的范围非常广泛,即不受先例 (Precedents) 的限制。什么是公正和公平的理由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

法院普遍认为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心的破裂,尤其是在家族企业中,是清盘公司公正和公平的理由。

在新加坡,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在 Chow Kwok Chuen[i] 一案中下令清盘一家由三兄弟经营的家族公司。这是因为该法院发现这三兄弟之间的关系“似乎已遗憾地毁灭了”。法院还认为若让兄弟三人继续携手担任董事将会是徒劳的。

而在马来西亚的 Varusay Mohamad 一案中,[ii] 上诉法院裁定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心已破裂并将其公司清盘。有趣的是,法院特别注意其中一名股东的声明,声称家庭成员不再能够一起工作,而这也 “决定了公司的命运”。

一般而言,法院不会追究哪方对相互信任和信心的关系破裂有责任,因为这与清盘程序并无关。

然而,由于清盘是一种严厉的补救措施,当所谓的相互信任和信心关系的破裂仅以怨恨或意见分歧而导致时,法院是不会机械地清盘公司。一般来说,他们会评估这种关系的破裂是否确实已无法挽回。打个比方,当股东们卷入一连串的诉讼时,其关系的破裂就很大可能会被列为“无法挽回” (Irretrievable)。

关键要点

在公正和公平的理由下清盘的可用性提供了一个相比少数人压迫诉讼 (Minority Oppression Claim) 更务实的替代方案。这是因为后者涉及高度的争议及潜在风险,例如第三方的股票估值 (Third-Party Shares Valuation)。

然而,受害股东不得将清盘呈请武器化,向大股东施加不当的压力。若法院发现上诉人另含恶意,公司清盘的呈请将被拒。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脚注:
[i]     [2008] 4 SLR (R) 362
[ii]    [2002] 3 CLJ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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