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AIAC 仲裁规则带来了些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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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IAC”) 最近发布了新的 2021 年 AIAC 仲裁规则 (AIAC Arbitration Rules 2021, “2021 年规则”),旨在对其前者 2018 年 AIAC 仲裁规则 (AIAC Arbitration Rules 2018, “2018 年规则”) 进行改良。

2021 年规则是广泛研究和公众咨询的产物,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并适用于根据 AIAC 开始的仲裁。

本文重点介绍 2021 年规则的一些受欢迎的变化。

什么是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本质上是一套综合的程序规则 (Procedural Rules),当事人可以同意根据这些规则进行仲裁程序。仲裁规则通常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方面,包括制定有关仲裁开始、仲裁庭 (Arbitral Tribunal) 的任命和仲裁的进行直至仲裁裁决作出的程序规则。值得注意的是,2021 年规则仅适用于各方明确同意采用的情况。而当事人在没有特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进行仲裁却是一个很常见的情景。

2021 年规则有哪些变化?

2021 年规则的一些重要修订摘要如下:

    (a)合并规则
2018 年规则下的规则可分为两部分(即 AIAC 仲裁规则和 2013 年 UNCITRAL 仲裁规则)。此外,如果当事人打算采用快速通道仲裁 (Fast Track Arbitration),他们必须明确同意采用 AIAC 快速通道仲裁规则 (AIAC Fast Track Arbitration Rules)[i],一套单独的规则。这些规则经常相互重叠,使各方难以理解和应用。

此难题现已通过 2021 年规则解决,其中 AIAC 仲裁规则、2013 年 UNCITRAL 仲裁规则和快速通道仲裁规则现已合并为一个规则。这是一个受欢迎的变化,因为它提供了更连贯和全面的规则,更方便各方使用。

    (b)快速通道程序 (Fast Track Procedure)
如上所述,随着规则的合并,快速通道仲裁自动成为 2021 年规则的一部分,以便希望能够以更快、更便宜的方式处理仲裁的当事人选择。但是,对于使用快速通道程序的当事方,必须存在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i) 争议金额[ii] 若在国际仲裁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必须低于 500,000.00 美元,而国内仲裁 (Domestic Arbitration) 则低于 RM2,000,000.00;[iii] 要么

    (ii) 有特殊的紧迫性 (Exceptional Urgency);[iv] 要么

    (iii) 双方已同意采用快速通道程序。双方可以通过明确将其意图包含在仲裁条款中 (Arbitration Clause) 或通过提交协议的后续协议 (Submission Agreement) 来明确表示同意。[v]
2021 年规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对上述第 (i) 和/或 (ii) 项的要求是否达成有所争议,此类争议将由 AIAC 董事决定,[vi] 其决定则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vii]

如果仲裁是通过快速通道程序进行的,其中,以下条款将适用:

    (i) 争议将由独任仲裁员 (Sole Arbitrator) 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viii]

    (ii) 仲裁将仅以文件为基础进行,不进行口头听证 (Oral Hearing)。[ix] 仲裁庭可以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召开口头听证会,但听证会时间不得超过五天;[x]

    (iii) 仲裁应在仲裁庭首次发布程序命令 (Procedural Order) 之日起 90 天内结束(包括任何口头听证)[xi][xii] 随后,仲裁庭必须在程序结束后 90 天内提交其最终裁决草案 (Final Award Draft) 供 AIAC 进行技术审查 (Technical Review);
这一变化是受欢迎的,因为它允许各方更快、更便宜的解决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它与之前的 AIAC 快速通道仲裁规则不同,[xiii] 2021 年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延长该第 8.8 条规定的时间线。

    (c)简易决定程序 (Summary Determination Procedure)
2021 年规则引入的另一个重大变化, 即旨在提前驳回索赔 (Early Dismissal of Claims) 的简易判定机制 (Summary Determination Mechanism) (2021 年规则第 19 条)。这又为各方提供了另一种节省成本和时间的选择。

这新的条规允许仲裁员 (Arbitrators) 驳回明显没有依据或不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的索赔 (Claim)、反索赔 (Counterclaim) 或抗辩 (Defence)。

根据第 19 条条规,仲裁员可最早在提交答辩书 (Statement of Defence) 后 的 90 天内全部或部分驳回索赔:

    (i) 在提交答辩书和反索赔书的 30 天内,打算进行简易裁决的一方应向仲裁庭(抄送 AIAC 和其他当事人)提交简易裁决请求 (Summary Determination Request)。

    (ii) 15 天后,另一方应对简易裁决申请作出回应。

    (iii) 仲裁庭收到最终提交 (Final Submission) 的 45 天后,仲裁庭将决定是允许还是驳回该请求。
鉴于对争议进行简易裁决的新规定,各方需确保在其索赔声明和答辩书中提供足够的细节,以避免根据 2021 年规则第 19 条被驳回其索赔或反索赔。

    (d)裁决的公布
2021 年规则第 44.6 条允许 AIAC 发布仲裁裁决的全部、摘录或摘要,前提是当事人的姓名和其他识别信息被撤除。这是促进马来西亚仲裁的重要一步,因为它促进了商业案列法 (Commercial Jurisprudence) 的发展,并使仲裁从业人员能够参考其中一些过去的裁决作为其仲裁程序的指南。这种选择也促进了仲裁的透明度。

    (e)多方指定仲裁员
2021 年规则的第 9.6 条和第 9.7 条引入了受欢迎的条款,处理以下情况下默认任命仲裁员的模式:

    (i) 当事人已同意指定偶数名仲裁员;和

    (ii) 涉及多个当事人作为申请人 (Claimants) 或被申请人 (Respondents)。
简而言之,在使用偶数仲裁庭 (Even-Numbered Tribunal) 的情况下,根据第 9.6 条,各方需提名所需仲裁员人数的一半。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提名,仲裁庭则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由董事组成。[xiv]

另一方面,如果有多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根据第 9.7 条,该任命将取决于当事人同意任命的仲裁员人数。如果仲裁庭为偶数,所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将提名所需仲裁员人数的一半。对于奇数仲裁庭 (Odd-Numbered Tribunal),所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将提名相同数量的仲裁员,再由他们提名首席仲裁员 (Presiding Arbitrator)。如果联合提名 (Joint Nomination) 失败,则整个仲裁庭应由 AIAC 董事组成。

虽然这些变化非常受欢迎,因为它处理了 2018 年规则中没有提及的两种情况,但考虑到当事方同意偶数仲裁庭的可能性不大,其有效性仍有待观察。

    (f)仲裁开始日期的澄清
根据2018 年规则,仅当向 AIAC 董事提交启动仲裁的请求时,仲裁才被视为开始(第 2(2) 条)。这并不理想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通常情况下,仲裁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后 (Notice of Arbitration) 仲裁就会被视为开始。这现已在 2021 年规则第 7.5 条中得到纠正,阐明仲裁开始的日期是仲裁通知送达被申请人的日期。

    (g)合并多合同纠纷
据 2018 年规则,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因不同合同发生争议,而一方当事人希望共同审理这些争议,只能通过在各自合同项下开始不同的仲裁并过后再请求进行这些仲裁被合并。

然而,随着 2021 年规则第 5.3 条的引入,一方当事人现在可以在一份仲裁通知中提交由多个合同引起的索赔,进一步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尽管如此,寻求在单一仲裁通知下提交多种争议的当事方仍需满足第 22.1 条关于合并程序的要求。

总结

以上只是 2021 年规则带来的众多修订中的一部分。总而言之,2021 规则引入的变化非常受欢迎,并将无疑进一步提高 AIAC 规则在行业参与者中的受欢迎程度。规则修订的共同主题似乎是为了提供更具成本和时间效率的仲裁,这也符合最佳国际惯例。我们期待看到 2021 年规则将如何在实践中实施。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脚注:
[i]       https://www.aiac.world/wp-content/arbitration/AIAC-Fast-Track-Arbitration-Rules-v3.pdf
[ii]      争议金额应在仲裁登记时根据 2021 年规则第 7 条计算
[iii]     2021 年规则第 8.2(b) 条
[iv]     2021 年规则第 8.2(c) 条
[v]      2021 年规则第 8.2(a) 条
[vi]     2021 年规则第 8.3 条
[vii]     2021 年规则第 47.1 条
[viii]    2021 年规则第 8.5(a) 条
[ix]     2021 年规则第 8.5(b) 条
[x]      2021 年规则第 8.8(m) 条
[xi]     2021 年规则第 8.8(m) 条
[xii]     2021 年规则第 8.8(l) 条
[xiii]    2018 年快速通道仲裁规则第 22 条
[xiv]    2021 年规则第 9.6(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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