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Zhong Yan, Ryan Chu Soon Wei & Yap Rui Xuen

马来西亚董事或员工滥用公司信息

简介 在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董事和员工将负责处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在马来西亚,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确立了这个关键议题的法律框架。 《2016年公司法》(“CA”)规定了董事和员工不得滥用公司信息的义务,而《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CMSA”)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公司签订合同以防止董事和员工滥用公司信息也是很常见的。 对于不受CA管辖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同安排或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将管辖员工应保密的义务。 (II)《2016年公司法》和《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 CA 第218(1)条规定: “未经股东同意或批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a) 使用因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而获得的任何公司信息,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谋取利益,或对公司造成损害”。 CMSA第153条规定了全面保密义务: “公司成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提供、泄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CMSA第188条明确禁止内幕交易。 (III) 合同安排 一般而言,合同安排管理公司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即使在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员工也有不滥用公司信息的默示义务,并且员工应对雇主秉持诚信和忠诚。 (IV)失信 马来西亚判例法还根据这些要素确定了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原因:(1)所涉信息具有保密性质;(2) 所涉信息的保密性质已经传达,这就产生了保密义务;(3)未经授权使用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马来西亚法院已承认若干信息(非详尽)具有保密性质,如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供应商、客户和技术发展的详细信息,以及专业公司的专业机密。 除了保密义务外,公司或商业企业的员工还受到公平的诚信和忠实义务的约束,如果发生违约,他们有义务获得赔偿。 结论 作为审慎的做法,所有雇主都应在其雇佣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如果发生违约,雇主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防止违约方进一步滥用公司机密信息,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Directors’ or Employees’ Misuse of Company Information in Malaysia

INTRODUC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day-to-day operation of a company, the directors and employees will be tasked to handl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In Malaysia, there are existing statutory provisions and case laws precedent which set out the legal framework on this crucial topic. The Companies Act 2016 (“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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