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Zhong Yan & Ryan Chu

公司章程中的买断条款 (Buy-Out Clause)

介绍 商业伙伴之间的纠纷很常见,甚至是当与一些合作伙伴成立一家公司时必须承担的一种固有风险。然而,在采用公司章程时,商业伙伴经常忽视一关键条款 — “买断”条款 (“Buy-Out” Clause)。 简单地说,“买断”条款规定了公司其他股东在发生争议、僵局或其他触发事件时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 将“买断”条款纳入公司章程 (Company Constitution) 可以有效消除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进行旷日持久斗争的需要,从而避免他们附上牺牲公司运营的代价。 法院对买断条款的态度 一般而言,受害股东在向法院提出压迫索赔之前必须诉诸“买断”条款。在英国的 Re A Company (1986 年 No 004377)一案中, 法院驳回了诉讼人的不公平损害诉状 (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 申请,并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在我看来,如果章程提供了一种确定股份公允价值 (Fair Value) 的方法,那么在一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关系破裂时,若他没有尝试使用其条款以寻求出售其股份,在通常情况下他将无权投诉不公平。” 这一做法显得法院认同公司章程内该有“买断”条款。它可以阻止任何贪得无厌的投诉者草率提出可能扼杀公司业务运营的压迫索赔。同时,它为任何受害股东提供了一条不太复杂的途径以方便“退出”公司,还免去他们证明多数人的压迫性行为。 该条款如何在法庭上执行的一个例子可以在本地Wu Sor Hwa & Ors [2020] 9 MLJ 217 一案中看到。在这个案例中,“买断”条款被纳入了股东协议。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促使原告提起诉讼以执行股东协议中的“买断”条款。法院同意原告的案件,并责令非违约股东以公司(根据“买断”条款)的 NTA 价值购买违约股东的股份。 潜在问题 然而,由于“买断”条款存在着模糊性 (Ambiguity) 和不确定性 (Uncertainty),在执行其条款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通常,“买断”条款会规定以“公允价值”购买股票。那么股票的“公允价值”又是多少?如果不是预先确定的,那么在发生争议时,争执的股东很可能会对估值方法产生分歧。 这些潜在问题可以通过在达成协议时填写“买断”条款来预先解决。 总结 简而言之,在业务关系成立之前,商业伙伴应当同意并采用“买断”条款。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2016 年公司法中成员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介绍 公司的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s)对于确保良好的公司治理至关重要。董事的任免、公司章程的修改等重要决策权取决于公司股东。为此,2016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CA 2016”)规定了成员召集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本文主要讨论 CA 2016 中的关键条款,即第 310、311 和 314 条款。 CA 2016 第 310 和 311 条所提供的召集股东大会权利 持有公司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至少 10% 或低于公司章程(Constitution)规定的比例的公司成员,有权召开成员会议或要求召开该会议的。 根据 CA 2016 第 310(b) 条,会员可以直接行使召集会员会议的权利,或者根据第 311 条要求公司董事会召开成员会议。 然而,这些规定并未反映企业界的现实情况­ — 成员之间经常充满着敌意和摩擦,而那一些敌对的成员就可能会身怀恶意的使用诡计来阻止此类会议的召开。 因此,公司可能会因为无法在股东大会上提交重要的决议以处理公司业务而陷入僵局。如果上述的事情实现了,CA 2016 的第 310 或 311 条所提供的权利就再也不切实际。这时候,第 314 条所规定的替代补救措施则管用。 因此,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他无法获得其银行对账单以协助他制定对不法分子的起诉理由。 法院根据 CA 2016 第 314 条召集会议 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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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s Rights to General Meeting under the Companies Act 2016

INTRODUCTION General meetings of a company are pivotal in ensuring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ortant decision-making powers, such as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directors and the amendment of a company’s constitution, vest in the shareholders of a company. To that end, the Companies Act 2016 (‘CA 2016’) provides for rights to a member to c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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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正和公平的理由”下清盘 — 一个对功能失调的公司实用的解决方案

介绍 大多数公司的起源通常建立在创始人之间相互信任和信心 (Relationship of Trust and Confidence) 的强大基础之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家庭成员一起成立家族企业。 这种相互信任和信心的关系是这样一家公司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然而,虽然这种关系是建立家族企业的动力,它的破裂也能够导致该企业垮台。 这种关系的破裂可能原由于决策陷入僵局或大股东的专横行事 — 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以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在寻求“退出”时通常会面临障碍。 公司清盘为实际的法律追索权 根据 2016 年公司法(Contracts Act 2016, “CA 2016”)第 346 条提出的压迫索赔 (Oppression Claim) 通常是解决小股东面临这一难题的教科书式解决方案。然而,这种法律补救措施却涉及高度的争议,其程序也旷日持久。 更务实的方法是将公司清盘 (Wind-Up) 并促使清算人 (Liquidator) 将公司资产分配回股东。选择让公司清盘的原因很简单 — 当创建家族企业的真正原因已毁灭时,就没有持续公司业务的理由了。 CA 2016 的第 465(1)(h) 条规提供一方能以 “公正和公平” 的理由 (“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 对公司进行清盘的法律途径。但是,当面临上述场景时,各方往往会忽视这一途径。 相互信任和信心关系的破裂是一公正和公平的理由 CA 2016 下 “公正和公平” 理由的范围非常广泛,即不受先例 (Precedents) 的限制。什么是公正和公平的理由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 法院普遍认为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心的破裂,尤其是在家族企业中,是清盘公司公正和公平的理由。 在新加坡,上诉法院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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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Up under the “Just & Equitable Ground” — a Practical Solution to a Dysfunctional Company

INTRODUCTION The genesis for most companies is often based on a strong foundation of mutual trust and confidence amongst the founders. One classic example would be when a few family members come together to set up a family business company. This relationship of mutual trust and confidence is the anchor to the core values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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