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的法定职责
介绍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是根据《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LLPA”)引入的商业实体,旨在为企业所有者和贸易商提供一个额外的企业合并选择权。尽管LLP已经生效近十年,但围绕LLP合伙人行为或不当行为的问题很少在马来西亚法院得到检验。 有限责任合伙的主要特征 LLP 具有与公司相似的特征,其中,作为公认的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具有与其合伙人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还可以收购、拥有、持有和开发其自身的财产。 LLPA 还明确排除了《1961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 1961)以及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的适用。因此,可以观察到,与其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比喻成“合伙企业”,不如把它归类为“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法定职责 与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规定的公司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本身没有董事会和股东团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企业主”(business owners) 被称为合伙人。根据 LLPA 附表2 (2nd Schedule) 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决策权取决于其合伙人之间的私人协议。例如,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可能同意一名合伙人的决定对 LLP 具有约束力。这与把该公司决策权授予董事会的公司不同。 尽管如此,公司董事的普通法义务与 LLPA 规定的 LLP 合伙人的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相似之处。未经LLP同意,LLP的合伙人不得经营拥有相同性质的业务,并与LLP竞争。这样做的法定后果是,这样的合伙人必须说明他或她在竞争业务中获得的所有利润。LLPA 附表2第11条(Section 11 of the 2nd Schedule)还禁止任何 LLP 合伙人从与 LPP 有关的任何交易中获取个人收益和利益,因为他或她必须向 LLP 说明这些利益。 由此可见,普通法规定的董事应本着诚信和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且不得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义务,已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进行了编纂,以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合伙人的行为。合伙人必须始终牢记,作为与其合伙人不同的独立实体,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就像公司的任何董事一样)不得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自己的载体。 结论 如果合伙人违反职责,LLP 可以直接对不法合伙人或第三方提起诉讼。然而,当马来西亚的 LLP 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时,启动诉讼的方式依然不明确。与英国法律有区别的是,英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在 LLP 中启动衍生诉讼时,可以撤销《公司法》(Companies Act),但是,马来西亚的 LLPA 仍然在这方面保持沉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