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上诉法定衍生行动 (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
介绍 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权通常属于该董事会。董事会对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的决策过程通常是简单直爽的。然而,当被指控的是公司董事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简而言之 — 这些董事怎么会批准董事会决议 (Board Resolution)让公司起诉自己呢?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这些不法行为者提起衍生诉讼(Derivation Action)。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CA 2016” ),股东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篇文摘将根据作者在 Eow Fun Siew & Anor v Mutual Life [2017] 5 MLRH 270 一案中辩护其许可申请 (Leave Application) 所收集的经验,讨论一些关键点。 初步行动 谁可以提出此类申请和必要的 30 天通知? CA 2016 规定公司的成员、前成员或董事可以申请许可,以公司的名义发起、干预或辩护诉讼。 但是,在提交许可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董事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向法院申请许可。这将允许董事决定是否开始行动。该程序符合已废除的普通法衍生诉讼 (Common Law Derivative Action) 的先决条件。 法律门槛 法院必须信纳 CA 2016 里的两项要求已得到严格执行,才会给予许可。 (i) 申请人真诚地行事 (Good Faith) — 法院将考虑申请人提起衍生诉讼的意图。申请人是否真诚、纯粹地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或者只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附带目的。如果被发现是后者,则达不到这个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