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Digest

分散区块链(链外)仲裁的集成

介绍 在Web3领域加速发展的时代,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是越来越熟悉的概念。同样,传统和经典争端解决机制数字化的呼声从未如此之高。为了正确解读并确保顺利采用数字,从业者最重要的是了解和理解当地立法机制,以确保此类数字化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的裁决的可执行性。本文仅从马来西亚法律角度强调了分散仲裁平台如何可能与现有国内法律框架相结合。 “区块链仲裁“与“去中心化仲裁”平台的开发 在马来西亚,传统仲裁是许多人的共同选择,在马来西亚,它受标准仲裁条款、《2005年仲裁法》和当事人选择的程序规则(如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制约。然而,随着技术的出现,“区块链仲裁”的概念已经被概念化,并被进一步分类为“链上”和“链下”仲裁。 数字化争议解决机制领域的最新发展见证了Kleros、Celeste和Aragon Court(统称为“KCA”)等区块链仲裁平台的引入,这些平台在发生争议时促进和管理仲裁程序,通常充当在线仲裁员和仲裁中心。 执行分散直接仲裁裁决的挑战 一开始,马来西亚的任何国内仲裁均受《2005年仲裁法》(“该法”)管辖,这是老生常谈的。在这方面,目前可以说,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无法支持KCA等区块链仲裁平台,由此类平台任命的匿名陪审员提交直接仲裁裁决可能无法满足当前的法定要求,这将对其可执行性构成重大挑战。 例如,如果KCA直接向当事方作出裁决,所作出的裁决可能不属于该法案的范围,该法案只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其定义为“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KCA提供的直接裁决完全在数字领域,则不能认为所述直接裁决属于该法案下的外国裁决的定义。 为了扩大上述段落,法案第33(4)节还要求裁决说明其仲裁所在地。在这方面,在完全数字化和在线环境的背景下,可以说,没有仲裁的“席位”。 此外,该法案第33(1)节明确规定,“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根据第(2)款的规定由仲裁员签署”。然而,如果裁决是由KCA作出的,则裁决完全是数字性质的,鉴于KCA的协议严格维护陪审团的匿名性,几乎不可能获得签名,因此,该裁决将没有任何签名。 潜在的解决方案:墨西哥的案例研究 2020年9月,两个私人当事人就位于墨西哥的一处房产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协议,因此属于墨西哥法院的管辖范围。在这项协议中,有一项根据当地规定起草的标准仲裁条款,其中规定了指定独任仲裁员和规范仲裁程序的框架。 然而,与标准条款的一个偏差为所讨论的难题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解决方案,其中各方一致同意,独任仲裁员应利用《克莱罗斯议定书》制定其决定。翻译条款的相关部分如下:- “……一旦收到答复,或在5个5天内没有提交答复后,仲裁员将起草程序命令,该文件将包含争议的相关方面、各方的立场和论点以及支持证据的执行摘要。该程序命令将送交分权司法机构该平台名为“Kleros”,因此根据其协议,它将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发布其决定。仲裁员将收到“Kleros”的裁决,并将其纳入其仲裁裁决,以管辖裁决的实质内容,以书面形式发布裁决,并注明仲裁员的日期、地点、姓名和签名……”   随后双方之间发生了纠纷,在执行阶段,墨西哥法院于2021承认了仲裁程序和裁决,并通知被告遵守裁决,之后将通过公共武力执行裁决。   鉴于这一重大发展,提出了区块链仲裁平台与现有法律框架之间的潜在和解,其中各方可以选择:-   区块链仲裁平台的实质性决定将由当地司法管辖区指定的仲裁员采纳并纳入最终仲裁裁决及其各自规定;与 通过区块链仲裁平台获得直接仲裁裁决。 结论与总结 一审的选举将使这些平台的功能仅限于作为决定争端是非曲直的手段和/或指南,这消除了根据这些平台任命的陪审员将担任指定仲裁员的概念,从而减少了执行和承认仲裁裁决的困难。因此,有可能在目前的国内法律框架内克服执法方面的障碍。然而,在这个关头,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案例开发和先例来验证这个理论模型的实用性。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Integration Of Decentralised Blockchain (Off-Chain) Arbitration

INTRODUCTION In an era of accelerating developments in the domain of Web3, smart contracts and blockchain are concepts that are increasingly familiar. Likewise, heralds for the digitalisation of traditional and classic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have never been louder. To properly decipher and ensure smooth digital adoption, it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for practitioners, to appreci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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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角度谈士地征用程序

作者:黄嘉威。他是以一名辦护律师的身份写作,他的父亲是一位士地所有权,并且士地曾被强制征用过。 他是莊周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门的合伙人。土地征用法也是他其中一项专业。 简介 1.在马来西亚,只要土地是用于“公共目的”,国家当局可以强制征用土地。 2.土地征用对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人来说是一场噩梦,但这不代表他们完全失去土地,因为《联邦宪法》第13条保证向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提供足够的补偿。 3.土地所有权人会在下列两个主要阶段寻求充分补偿: (a) 土地管理员面前的“调查”;和 (b) 高等法院的“参考诉讼”,以获得额外赔偿。 4.这篇文章即将讲述一些实用技巧以及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避免的陷阱。 索赔所有损失 5.显然,土地所有权者获得的补偿是依据“市场价值”来估算的。 6.除此之外,土地所有权者也有权力要求赔偿以下常见损失: (a) “遣散”造成的损失; (b) “伤害性影响”的损失- 因法定计划导致土地贬值; (c) 为改变住所或营业地点的附加费用;和 (d) 业务损失。 7.因“遣散”和“伤害性影响”而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说,是由于土地征用而造成对剩余或未征用的土地的损害。简单地说,如果剩余土地的价格贬值,土地所有权人也必须得到赔偿。 8.“对剩余土地的损害”可能以各种形式发生。例如,“失去行驶通道”或“形状不规律,导致剩余土地难以开发或利用”等。 9.土地所有权人必须适当考虑所有可能会发生的损失,并将其提交给法院,否则将被剥夺此类赔偿。 不把索赔夸大到不合理的程度 10. 土地所有权人通常对自己的土地有情感价值。此外,考虑到近些年来土地价值的急剧升涨,从而不服被强制征用,也是非常情有可原的。 11. 一些土地所有权人或许会夸大损失索赔,以试图获得最大赔偿。但,这不是个好主意。土地所有权人必须记住,在土地基准程序中,法院会有两名评估员协助估价。此外,土地管理人(Land Administrator) 也会有“估价和物业服务部门“的估价人员来代表。 12. 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提交给法院的估价报告被认为不合理的话,该报告可能会被化为乌有。 13. 事实上,Lee Swee Seng法官引用Gerald R Brown教授(University of Salford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教授)在其领主的案件中写道: “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估价采用了一种神秘技能的地位。严格保密的秘密从一代传给另一代,多年积累的智慧解释了采用某些做法的原因。。。。 然而,在过去十年中,房地产估价已经开始接受过去四十年来主导金融业的理念。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由信息和统计需求所统治的新世界。估价师必须从数量上证明他们的决定,不能再依赖艺术与科学的论据。房地产也是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14. 从上面的文章中可以总结出的是——估价不再是一种“神秘的技能”,估价人员现在必须能够证明其专业意见的合理性。在土地基准程序中更是如此。 提供书面证据 如上所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索赔各种形式的损失。 若提交书面文件来当作索赔损失的证据,肯定会加强土地所有权人得到索赔的几率。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被征用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赔偿之前为获得“土地规划批准”而发生的费用损失,这些费用的发票和收据(如果提交)可能可以证明房地产开发商的索赔是合理的。 提供书面证据 总结来说,《联邦宪法》保障土地所有权人获得充分补偿的权利。 虽然土地所有权人可能不得不经历一个漫长而乏味的过程,但只要提供正确的表述,索赔人肯定可以取得正面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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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Acquisition proceedings from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Written by Eng Kar Wei. He writes from his perspective as an advocate & solicitor and the son of a landowner whose land was previously compulsorily acquired. He is a partner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department at TCC Law. Land acquisition law is one of his sub-specialties. INTRODUCTION 1. In Malaysia, lands can be compulsori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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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贸易是无效的——在法律有效的稀有情况下

请想象一下: 你想和几个同事一起开一家新公司。您意识到,凭借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再加上同事的协助,您的新公司将提供类似、但更好的服务,这将在当前市场引起轰动。 然而,你心中有所顾虑——雇佣合同中的条款似乎是你前进梦想的绊脚石。 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竞业禁止 在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您在受雇期间以及于公司停止受雇的两年内起,不得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和此公司有竞争的活动,也不得对任何其他具有竞争性的活动感兴趣。 除非获得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在您受雇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于公司停止受雇的两年内起不得以公司利益为目的招揽或引诱客户。” 这么来说,你是被禁止与雇主竞争了吗?你的梦想真的破灭了吗? 正如该条款的标题所示,限制贸易条款(也称为竞业禁止条款)通常包含在雇佣合同中,以阻止员工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无论是创办自己的公司还是加入竞争对手,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贸易。 虽然该条款旨在保护公司/雇主的利益,但一般来说,由于《1950年合同法》(“CA 1950”)第28条规定,该条款在马来西亚不能强制执行: “任何限制任何人行使合法专业、行业或任何种类业务的协议,在该范围内均属无效” 然而,在少许的情况下,贸易限制条款是有效并可以被执行的。这些可以在CA 1950第28节规定的例外情况中找到,其中包括: 原告公司对一名前雇员和董事提起诉讼,指控其试图招揽客户。 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相关雇佣函,其中包含一节专门针对“贸易限制条款”,该节规定“雇员不得招揽Ace Global Metal Sdn Bhd和Ace Capital Growth Sdn Sdd的任何客户的业务,或维护其任何个人记录。” 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中明确禁止“不招揽”,则即使在雇佣关系终止并判决原告胜诉后,“不招揽”的这项条约仍然有效。 例外情况1——涉及商誉时 “有信誉的商家可以与买方达成协议,在当地的限制范围内,不经营类似的企业,只要买方或任何从其处获得商誉所有权的人在该企业经营类似的业务: 但其限制范围必须,在法院顾及业务性质后,被认为合理。” 例外情况2——合伙企业解散时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或在合伙企业即将解散时,合伙人可以同意,他们当中的部分或全部人在例外情况 1 所述的当地限制范围内不会经营与合伙企业类似的业务。” 例外3-合伙关系继续存在时 “合伙人可以同意,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他们中的一人或全部人不得经营合伙企业以外的任何业务。” 实际上,这意味着实体不能阻止前雇员合并、加入和/或继续从事竞争性业务,除非其属于CA 1950第28节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况。 在这方面,Polygram Records Sdn Bhd v Hilary Ang&Ors(统称为“The Search”)& Anor[1994]3 CLJ 806 中,法院审判: [5] 被告承诺在记录合同有效期内向特别向原告提供记录权的约定,不是限制贸易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8条,该约定并非无效。第28条仅适用于一个人在传统意义上的学说中被限制从事其行业或职业的情况,即在合同后期间,而不是在合同生效期间。 [6] 第6(v)条的意旨显然是传统意义上的贸易限制公约。虽然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已由英国法院进行合理性测试,但马来西亚的情况有所不同。一旦马来西亚法院认为某一特定契约是限制贸易的契约,法院就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根据《合同法》第28条宣布该契约无效,但须遵守上述章节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况。由于这些例外情况均不适用于本案,并且认为第6(v)条是限制贸易的约定,因此第6(v)条无效。由于这是一项无效条款,因此第二份合同应进一步视为从一开始签订合同之日起无效( void ab init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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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raint of trade is ineffective – limited circumstances when it is valid in law.

Picture this: You wish to start a new company with a few of your colleagues. You realise that with your know-how and knowledge plus the help of your colleagues, your new company would offer a similar but better service that will cause a splash in the current market. However, you cannot help but feel worri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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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员“偷”和招揽客户

          前雇员“偷客户”的事件涉及雇主和雇员,但取决于不同的原因。雇主会担心损失潜在客户,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业务或生意。相反,前雇员关心的是这是否非法,如果非法,原因是什么。此文章将通过近期马来西亚判例法,概述“偷客户”及招揽客户的情况,并且说明法院对这类问题的看法。           1950年《合同法》第28条禁止任何限制个人从事任何合法职业、行业或业务的协议。此法案推广了贸易流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从以前的雇主或公司“偷”和招揽客户。前雇员是可以被禁止从其前雇主处“偷“或招揽客户的,其中包括对前雇员施加限制,和禁止其披露或使用在就业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在当今的劳动力市场中,员工从一家公司切换到另一家公司就业是很常见的现象。此外,在某些行业中,其比率相对来说会更高。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非邀约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非邀约协议也可以作为非邀约条款,被纳入雇佣合同。这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一种形式,对其交易至关重要,并确保现有客户的忠诚。           即使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非邀约协议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公司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他们可能会因为前员工通过“偷“和招揽获得客户的行为而失去现有客户。一般来说,就业于竞争公司的前雇员,或在同一行业建立自己的公司、并成为竞争对手的前雇员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倘若雇佣合同中存在非邀约协议或条款,则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公司可以对违反非邀约协议的前员工提起法律诉讼。在马来西亚,雇主已经提出了这种性质的法律诉讼。 在 Ace Capital Growth Sdn Bhd v Kua Kee Koon&Ors (2021) 发生了以上叙述的情况,该案件的细目如下: 原告公司对一名前雇员和董事提起诉讼,指控其试图招揽客户。 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相关雇佣函,其中包含一节专门针对“贸易限制条款”,该节规定“雇员不得招揽Ace Global Metal Sdn Bhd和Ace Capital Growth Sdn Sdd的任何客户的业务,或维护其任何个人记录。” 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中明确禁止“不招揽”,则即使在雇佣关系终止并判决原告胜诉后,“不招揽”的这项条约仍然有效。 马来西亚法院承认非招标协议的另一个例子是 Agensi Pekerjaan Talent2 International Sdn Bhd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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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aching and solicitation of clients by ex-employees

          Solicitation of clientele concerns both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alike but for rather different reasons. Employers would be concerned with the potential loss of clients which would affect their business or trade. In contrast, former employees are concerned with whether it is illegal and, if so, why. This article seeks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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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董事或员工滥用公司信息

简介 在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董事和员工将负责处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在马来西亚,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确立了这个关键议题的法律框架。 《2016年公司法》(“CA”)规定了董事和员工不得滥用公司信息的义务,而《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CMSA”)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公司签订合同以防止董事和员工滥用公司信息也是很常见的。 对于不受CA管辖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同安排或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将管辖员工应保密的义务。 (II)《2016年公司法》和《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 CA 第218(1)条规定: “未经股东同意或批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a) 使用因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而获得的任何公司信息,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谋取利益,或对公司造成损害”。 CMSA第153条规定了全面保密义务: “公司成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提供、泄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CMSA第188条明确禁止内幕交易。 (III) 合同安排 一般而言,合同安排管理公司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即使在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员工也有不滥用公司信息的默示义务,并且员工应对雇主秉持诚信和忠诚。 (IV)失信 马来西亚判例法还根据这些要素确定了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原因:(1)所涉信息具有保密性质;(2) 所涉信息的保密性质已经传达,这就产生了保密义务;(3)未经授权使用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马来西亚法院已承认若干信息(非详尽)具有保密性质,如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供应商、客户和技术发展的详细信息,以及专业公司的专业机密。 除了保密义务外,公司或商业企业的员工还受到公平的诚信和忠实义务的约束,如果发生违约,他们有义务获得赔偿。 结论 作为审慎的做法,所有雇主都应在其雇佣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如果发生违约,雇主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防止违约方进一步滥用公司机密信息,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Directors’ or Employees’ Misuse of Company Information in Malaysia

INTRODUC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day-to-day operation of a company, the directors and employees will be tasked to handl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In Malaysia, there are existing statutory provisions and case laws precedent which set out the legal framework on this crucial topic. The Companies Act 2016 (“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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